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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6        点击数: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南医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湖医校发〔2020219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忠实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是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教师应以育人为天职,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第三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努力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鼓励学生的求异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除日常教学工作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各项任务。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专职教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五条 新进青年教师均须根据学校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明确教师职责,初步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奠定基础。

 

第三章 教学资格

第六条 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依法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对已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第一年内必须在学院指定的导师指导下,对有关教学文件、教学环节和教研活动等进行学习、实践和训练,经学院考核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通过,获得教学资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外聘教师的教学资格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课程教学目的拟定课程授课进程计划表,并依据《授课进程计划表》及教务处统一编制的课表组织课堂教学。其中《授课进程计划表》(一式四份,任课教师、教研室、院办、教务处各一份)由课程组讨论制订,经教研室、院部审核后,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上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准备授课内容。根据学生情况、学科前沿的发展以及湖南医药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做好教学设计。依据《湖南医药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选用教材。

第十一条 教师上课伊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并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第十二条 教师授课应当用语规范、表述准确、板书清晰,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要适度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要突出重点、讲透难点、突破疑点;注重应用多种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避免照本宣科,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学习、引进现代教学技术与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不能以播放视频、自习代替课堂讲授。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探索性、研究性学习。应当安排足量课外作业,拓展课外学习活动形式,提升课外学习活动的挑战性。重视学生的学习反馈,及时关注学生学习难点和疑点,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尊重并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管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应当对缺勤、迟到、早退、做与课堂教学无关事情的学生及时劝诫、批评教育,注意方式方法,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应及时上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及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教学结束后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做好教学反思,及时修正自己的教学方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章 实验教学规范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教师在开课前应按要求做好教学文件、教学条件的准备,并认真进行操作性备课(包括预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教师在实验指导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实验素养,注意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独立观察问题、发现问题、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教师应要求学生进行实验预习,指导并检查实验完成情况;检查学生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对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监督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它实验用品,维护实验室公共卫生;要求并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及时评阅并反馈学生。

第十九条 教师要加强学生管理,对学生的出勤、实验预习、实验操作以及实验结果进行考核;因故缺课者,按要求补做实验。

第二十条 教师应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注重实验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

 

第六章 见习教学规范

第二十一条 见习教案是见习带教教师开展见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课程理论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撰写。

第二十二条 课程理论授课教师须提前通知学生见习乘车时间、地点,讲明见习要求、强调注意事项、做好学生分组等准备工作。无课教师须跟班前往教学基地听课,了解掌握见习带教质量。

第二十三条 见习带教教师应认真熟悉见习教案,并按教案中的要求,提前(带教前1-2天)做好充分准备(如寻找相关病例、症状较典型、语言清晰、能积极配合者,还有心电图、X线资料等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认真备课。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见习教案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每次见习带教结束后,应认真填写见习教案中的课后小结,着重记录学生见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实习教学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实习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批准后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大纲执行情况及修改建议。学生下实习基地前,各实践教学基地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实习生轮转计划并报医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习带教教师应按照本科室(部门)实习教学具体安排,做好实习生入科教育,负责向实习学生介绍毕业实习的注意事项、具体安排及要求;检查、修改和审签实习学生书写的各种文书;指导学生实践操作;做好病例(案例)讨论、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加强职业素养的培养;不定期向相关领导反映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前,认真、及时、客观地填写学生的实习评语,评定实习成绩;配合学院做好实习考核工作;接受学校、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的各类教学考评,积极吸纳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八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教师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及时为学生答疑,对学生学习进行辅导,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每门课程应依据其性质布置作业内容和数量,作业的形式可多样,内容应围绕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而设置。

第二十八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确保其质量。对不交作业或作业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要予以督促,使之按要求完成。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载,并且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九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等采用多元化考核评价方式。加强对学生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学习的评价,加强研究型、项目式学习,丰富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作业评价方式,不断完善课程考核过程评价制度,过程评价考核占比不低于总成绩的40%

第三十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等)都应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可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指导学生复习,但不能做引导性辅导和泄露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 教师进行课程考核命题、制卷、评阅与分析、归档时,应严格按照《湖南医药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制卷、评阅及试卷存档工作规定(湖医校发〔2020215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科成绩在考试后1周内批阅完成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纸质考试成绩单、试卷分析及成绩分析报告单应由任课教师签字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备案。与学生学业成绩有关的其他规定依据《湖南医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考是每位教师的工作职责,应认真完成。与考试有关的规定依据《湖南医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湖医校发〔2019100号)》执行。

 

第十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按照教育三个面向精神,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进行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其中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依据《湖南医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湖医校发〔2020224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文字和声像教材建设,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材的立项和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新编教材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出现与教学无关的言行。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按照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讲授教学任务确定的课程。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确需调课或请人代课的,须按照《湖南医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湖医校发〔2020219 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教师上课时应当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教态自然大方,站立授课,用普通话教学(外文授课除外);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喝酒;不得在课堂上推销商品或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打骂或侮辱学生,非教学需要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四十条 教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应当紧紧围绕教学内容启发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并公平地对待每个学生。以学生成长为中心,心系教学质量,形成目标执行检查评估反馈改进的自我教学质量监控闭环。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严格教学管理,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教学纪律,遵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积极推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第四十二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或教学差错者,依据《湖南医药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湖医校发〔2020161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二章 教学考核

第四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日常督查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大的教师,教务处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专)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

第四十四条 医学院教学工作考核依据《湖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三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与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研究拟订解决方案,报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报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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