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医学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医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湖医校发〔2019〕79号)》之规定,医学院成立医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宗旨:加强医学院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育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确保医学教育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教育决策水平与教学管理水平;保障医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教学任务的落实,全面提高湖南医药学院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为湖南医药学院医学院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和医学院领导下履行辅助决策和咨询职能,为医学院制定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各种建设性意见及决策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由热爱并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创新精神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医学院各级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和教育教学专家。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以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主,委员专业应覆盖医学院所有学科。专任教师人数比例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3,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委员应占相当比例。教学委员会设置机动席位3席,分别代表不同方面,学生代表1席,来源于在校本科生,附属医院代表2席。
第五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为:学院各教研室、附属医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民主推荐候选人,经学院征求意见,学术委员会讨论,党政联席会通过后确定。医学院书记、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医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3。如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离开学校需要调整,须由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通过,聘任补充。
第八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委员会委员或者教师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为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部门。
第十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执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医学院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相关文件开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医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包括培养计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育人环境建设等。
(二)负责审议医学院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各种规定及文件。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
(三)负责推荐审定教学成果奖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评奖工作。
(四)监督、促进医学院的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
(五)定期举行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审议教学相关工作方案、论证报告等。
(六)鉴定教学事故,裁决教学工作考核和教学评先评优工作中的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广泛了解和分析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分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
(三)签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
(四)督促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和专项工作小组落实交办的事项。
(五)代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处理休会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并记录在案,事后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通报。
(六)处理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整理、归纳、总结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二)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讨论和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受理议案,范围包括:
(一)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责成研究的议题。
(二)分委员会秘书部门提交的议题。
(三)5名以上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议案的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专项工作小组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及时向主任委员做出书面汇报。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解释或形成分委员会的议题。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秘书单位在委员会例会召开至少1周前,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八条 召开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以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为有效。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对需要进行表决的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全体委员1/2人数的同意票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需要其它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列席人员,秘书部门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决议经秘书部门起草后,由主任委员审核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认定应报医学院研究批准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提交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认定应由秘书部门执行的提案,交秘书部门执行;认定应向议案提出人解释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对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实名质询意见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在接到质询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应坚持会议制度,按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在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中凡涉及本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报请医学院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医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